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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可以強制執行「公同共有」之不動產嗎?】
根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裁定,在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,債權人不得對公同共有的「物」聲請強制執行,但可以對該公同共有的「權利」請求執行。因此,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公同共有權利進行查封。然而,查封後,債權人無法直接將該不動產變賣以換取現金來償還債務;債權人須先代位債務人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,待分割完成後,債權人才可進行拍賣並受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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