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陳報遺產清冊的好處】
根據我國現行法律,繼承原則上採取「概括限定繼承」制度,亦即繼承人所承繼的遺產僅在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(即亡者)的債務。雖然此制度對繼承人提供了一定保障,但並不表示繼承人完全無須以自有財產清償債務。根據《民法》第1162條規定,若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,未來可能面臨以個人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風險。這種情況常發生在繼承人不知悉被繼承人具體債務狀況的情況下,便先行以遺產償還已經現身的債權人。數年後,若有其他債權人出現主張債權,但此時遺產已不足以清償,繼承人則可能需動用自身財產來支付這些後續出現的債務。因此,陳報遺產清冊具有相對較高的保障性。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,將亡者的遺產詳情如實陳明後,法院會設立一段期限(通常為六個月)供債權人申報債權。期限屆滿後,遺產將依該期間內申報的債權進行分配清償。在遺產清冊已提交的情況下,即便數年後有不知名的債權人出現並要求清償,若當時遺產已全數分配完畢,繼承人亦無須以個人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,從而避免了自身財務上的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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