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資遣任職未滿十日之勞工之通報問題】


一般而言,依據《就業服務法》第33條第1項規定,雇主若欲資遣勞工,應於勞工離職日前十日內向勞工局通報資遣相關事宜。然而,若雇主欲資遣一位任職未滿十日之勞工,則無法按照此條規定提前十日通報。因此,該情況適用《就業服務法》第33條第1項後段,屬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資遣。此時,雇主可於勞工離職日起三日內向勞工局完成通報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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